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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工程结算纠纷常见的七种情形

发布时间:06月26日 来源: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
[导读]: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上海建筑工程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上海建筑工程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产生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建筑企业在完成一个工程前,都会对工程需要的资金进行预估,这就是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就是指完成一个工程所需要的工程建设成本,有可能是与其所需要的费用,也有可能是实际所花销的费用,工程造价也会产生纠纷,那么产生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是什么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产生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1、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明显低于正常工程成本,根本没有按国家定额编制的预算作为依据,发包方感觉捡了个大便宜,而承包方则是想先把工程拿到手,日后另有办法要钱。

  2、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条款的约定不清晰、容易产生歧义。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开工前双方感觉关系很好,签合同只是走个过场;二是双方本身缺乏对工程造价专业的必要了解,没有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对合同总价款仅凭估计来确定。

  3、由于发包方资金短缺,承包方也无力继续垫付而导致工期无限期拖延或被迫完全停工,或者工程竣工后工程欠款久拖不决,结果都造成承包方诉诸法律索要工程款和停工损失索赔。而此时有的发包方会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反诉承包方。这就产生了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造价鉴定同时出现的情况。

  二、解决工程造价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

  1、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涉及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判决;如果约定不明确,如暂定等,但约定按照某一定额进行结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当明确按照该定额进行结算。这样做是符合《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的。但是,法院这样做的前提是有赖于工程造价行业的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改变。其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建设工程定额的性质,一旦明确了定额不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后,这种变化是必然的。但是,人民法院在这一改变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因为理论上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行为指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尊重当事人的判决来推动这一变化。

  2、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阶段性的鉴定。不能一概地要求建设工程诉讼必须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

  3、对于当事人的违约,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追究。不能因为建设工程纠纷的违约追究十分困难就放弃追究,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许多问题,都是产生于不能严格履行合同。

  三、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方式

  1、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这种解决方式多用于争议分歧不大,争议方对争议理解差距较小,且争议方都愿做出让步前题下。

  2、仲裁这是一种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伸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仲裁机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争议方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

  综上所述,产生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比较常见的原因就是合同约定的价格远远低于实际所需要的消费,这样就与合同所约定的事项有所不同,在工程进行中肯定会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形。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产生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是什么;。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工程结算纠纷常见的七种情形

  工程结算纠纷常见的七种情形有哪些发生工程结算纠纷的根本原因是与工程建设合同相违,具体体现在以下七种情形:质量不合格、未完成工程的、工程变更后的结算问题、因工程价款计价标准或结算方式约定不明的、因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变化的、已送审价为准的结算纠纷、竣工决算时间的争议和其他违约情形,下面就由在本文一一介绍。

  1、质量不合格、未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由于建设方或施工方的原因,工程半途不能完工,也无法进行竣工验收,此时应当如何计算工程价款在该类纠纷中,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时,发包人往往以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进行抗辩或者反诉,要求拒付或者少付工程款,甚至提出比剩余工程款更多的巨额索赔。

  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全部不合格;二是部分合格,部分不合格,经整改后可以通过竣工验收;三是工程经竣工验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的质量标准,但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工程变更后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工程变更,是指因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改变以及业主需求的变动,导致合同内容、范围等在施工中发生变更的情况。实践中,一般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如果工程发生变更,双方对于变更为口头约定或者变更后的结算方式约定不明的,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会产生争议。

  3、因工程价款计价标准或结算方式约定不明产生的结算纠纷

  价款结算是工程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一份合同对此完全未作约定实难想象,但是虽然有价款结算条款但约定不明的情形却并非罕见。例如,约定了总造价,却又约定竣工后据实结算,那么究竟是固定总价合同还是固定单价合同据实结算的计价标准是什么是根据定额标准、工程量清单还是市场标准等于没有约定

  4、因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变化产生的结算纠纷

  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设备和建筑税费的总和。造价计算的准确性取决于设计深度,并与价格变动风险成反比。投资估算是项目前期的粗略估计,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设计概算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概算定额编制,作为初步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施工图反映的工程量和质量标准,按预算定额编制,作为工程预算造价的依据,往往也是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的依据。此后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原则上不再改变,但是施工过程中仍有可能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表现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5、已送审价为准的结算纠纷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实务中将此规则称为;以送审价为准;。

  适用;以送审价为准;规则须满足两项条件:一是承包人提交了完整无缺的竣工结算文件,否则发包人有权拒收;二是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未置可否。

  发包人只要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提出过明确异议,不管其当时是否举出充分和准确的反驳证据,都不能以承包人单方提交的送审价为准进行结算。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包方一般会对于承包方要求已送审价为准进行结算提出抗辩,比如程序不合法、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未收到相应的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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